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科研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8-11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研究行为,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质量,依据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聘中心的科研人员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三条 中心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官、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的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中心主任按照“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要求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期一般为1年。承担中心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的校内研究人员带课题受聘入中心,聘任期内全力完成课题研究,聘任期可持续1-2年;课题完成后仍回到原所在单位工作。若研究人员又承担新的中心课题,则重签聘任合同;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研究人员,中心不再聘任。

第四条 中心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任期满两届后不再连任。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学校校长与中心主任签订聘任合同书,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对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应完成的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中心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及其他科学研究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立项的各级各类研究课题、获奖专著及论文,中心将给予研究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受聘于中心的兼职研究人员除保持原工资待遇外,中心还将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图书文献资料等设施。

第七条 中心研究人员在未完成中心研究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国进修、访问。

第八条 中心对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量化标准考核,研究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完成不足70%的,给予一定提示,并按比例扣发相应奖金;工作完成量不足50%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岗位津贴;对连续两年科研工作量不达标者,中心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或建议其退出中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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