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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科研奖励制度(试行)
2015-07-22 09:04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推进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充分调动中心科研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将科研人员的收入与贡献程度相结合,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受聘于中心并在中心承担科研项目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享受科研奖励,享受奖励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类:

1.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

3.申报和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的科研课题

4.国家级及省部级获奖的科研成果

享受奖励的成果,署名作者的第一单位应标明为“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奖励办法:

1.设立专著出版基金,对有理论创新和实用价值的专著,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给予全额或部分出版资助。

2.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励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对获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0元-5000元。

3.对在各级刊物发表的科研论文给予适当稿酬津贴奖励,其中国家专业一级刊物一次性奖励原稿酬400%的津贴,专业核心刊物给予原稿酬200%的津贴,一般刊物给予原稿酬等额的津贴。

4.对下列科研课题申报立项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课题奖励10000元,省部级课题奖励5000元,地厅级500—1000元。

5.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一律按每项成果奖励人民币4000元的标准执行。

6.论文经《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另奖励人民币2000元。

7.以著作形式出版的科研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学术专著:个人专著或中心作者占2/3以上的合作专著在国内出版的,给予奖励1000-2000元。在国外出版的,给予奖励2500-5000元;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中心人员参与写作(独立写作一章以上)的专著,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编著、译著、工具书:个人编著或中心作者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心其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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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32214273  邮编:5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