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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2015-07-20 09:01   审核人:

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参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 学校拨入的专项经费;

2. 申报各级各类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立项经费;

3.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中心捐赠的研究资金。

第三条中心的经费由学校计财处具体管理,独立建帐,由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四条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课题研究、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及软件、举办学术会议、人才培养、引进特聘教授或特约研究员以及选派出国留学、进修或访问等。其中科研课题经费支出不应低于总经费支出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划拨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结算表报中心备查。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

1. 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打印复印费、成果鉴定费等。

2. 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由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20%以上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中心的其他经费(含中心工作人员的特殊津贴及奖励)由中心主任批准使用。

第七条中心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均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遵守安顺学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和贵州省教育厅的审查。对财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

第八条中心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财物,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每年年终由中心进行年度结算,编制《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财务报告》并报送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处,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顺学院安顺试验区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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